严刑逼供:男子派出所内被殴打致死

作者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3-8 11:39:29

眼看正在派出所接受讯问的一名被传唤人被殴打,却未予有效防范和制止,琼海东平农场派出所原所长符某如此玩忽职守,导致该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。日前,经法院判决,琼海市公安局就此向受害人家属作出国家赔偿36万余元。

  事发缘由:

  传唤讯问中被殴打致死

  2002年8月29日晚9时许,琼海市公安局所辖的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符传浩,因怀疑赖某毁坏农场机关办公楼财务公开栏的玻璃、花盆等,带领该所民警对赖某口头传唤,在该所会议室外准备讯问。

  此时,东平农场司机方某因赖某与他的女儿借伞纠纷一事来到派出所,发现赖某在会议室,便责问赖某为何欺负他女儿,并朝赖某的右腋部踢了一脚,接着抓起会议室的椅子朝赖某撞去,一只椅脚撞到赖某的左枕部。此后,方某又用右拳击打赖某的颈部。

  这时,符传浩才对方某的伤害行为予以制止。而赖某被方某殴打后昏迷,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当晚死亡。

  此后,符传浩在办案说明和证明材料中,均隐瞒了方某用椅子和拳头击打赖头部的重要事实,并多次要求方某只承认踢一脚的事实。

  派出所所长:

  玩忽职守被判刑

  2004年5月25日,方某被追究刑事责任,并附带向赖某家属作出民事赔偿。

  对于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符传浩的责任,2004年8月6日,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,符传浩在担任东平农场派出所所长期间,在派出所会议室传唤赖某期间,严重不负责任,不正确履行职责,造成赖某被他人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。案发后,符传浩又故意隐瞒事实真相,包庇重大犯罪嫌疑人方某,导致方某没有及时受到法律的追诉。遂以符传浩犯玩忽职守(致人死亡)罪、徇私枉法罪,数罪并罚,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。

  公安局认为:

  不属国家赔偿范围

  符传浩被认定渎职犯罪后,2005年8月10日,赖某的家属向琼海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。琼海市公安局认为,该局传唤赖某合法,方某伤害赖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了对赖某家属的赔偿责任,因此赖某家属的申请,不属国家赔偿范围。赖某的家属不服,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诉。

  2006年3月16日,省公安厅书面答复认为,本案情形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,遂责成该局依法予以赔偿。2006年5月8日,琼海市公安局仍决定不予赔偿。

  2006年11月7日,赖某家属向琼海市公安局申请赔偿再次遭拒,遂诉至法院
一审认定:

  国家赔偿34万余元

  一审认为,人民警察具有预防、制止和惩治 (侦查)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职责;遇到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,应当立即救助等任务、职权和义务。

  然而,琼海市公安局在传唤赖某进行讯问的过程中,致害人方某进入派出所对赖某以暴力手段进行故意伤害,该局却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制止方某的致害行为,造成赖某被伤害致死的严重后果,琼海市公安局的行为显然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,应确认为违法行为。

  依据我国《国家赔偿法》,一审判令该局向赖某家属赔偿34万余元。

  二审判令:

  国家赔偿36万余元

  琼海市公安局和赖某的家属不服一审判决,均提出上诉。2007年12月21日,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
  省高院终审认为,方某的行凶行为,以及符传浩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予制止的行为,共同导致了受害人赖某的死亡。方某已被追究了刑事责任,同时承担了附带民事责任,其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而符传浩作为琼海市公安局的一名公安干警,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也已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,因其系在履行职务行为中给受害人造成损害,故琼海市公安局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,方某对自己直接致害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,并不能抵消琼海市公安局因其干警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。

  日前,省高终审认定,一审不应将原由方某承担的生活费,在琼海市公安局应承担的赔偿中扣除,遂判令琼海市公安局向赖某家属共计赔偿36万余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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